| 國務院1999年頒布的《導游人員管理條例》規定,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費。言下之意,對游客自愿支付的,不會做硬性要求,于是,這么多年導游小費收取一直名不正言不順的存在著,難以“陽光化”。2008年,山西省欲將旅游者自愿支付的小費納入導游收入中,并將之寫入《山西省導游人員管理辦法》,結果最終因社會反對聲過于激烈而不了了之。
綜合目前我國的國情,筆者認為導游小費制度化短期內還是難以實現的,究其原因有二:其一是因為國內還未形成“小費文化”,國民對于給小費十分抵觸,而在國外給小費已經成為一種習慣,人們會很自然隨意地把一兩張小鈔放進為其提供服務的服務生手中。如果讓中國人做這個動作,那僵硬的動作會讓施與受的雙方都感到尷尬。其二是因為大部分中國游客還未富有到給小費的程度。近年來,旅游剛剛擺脫奢侈品的身份進入到普通家庭的消費體系中,這時再讓普通的中國游客另外給小費就顯得很不現實。
但我們也發現,旅游業內確實存在導游收入過低,甚至要靠強制游客購物等方式來增加收入的現象,而這又從很大程度上激發了游客與導游之間的矛盾,同時導致行業內大量優秀導游人才流失。筆者認為,這不是單純用小費就能解決的。
在新加坡,一位從業近20年專門負責人重要領導人參觀團以及為一些高端自由行人士服務的導游告訴筆者,其年薪甚至超過其旅行社的老總。筆者以為,要留住導游人才,讓導游不再成為一個吃青春飯的行業,只有提高導游的薪酬待遇,制定科學的導游薪酬等級制度,讓等級越高的導游收入也越高,才是解決的根本。(莊英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