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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資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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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一中年女子在赴巴厘島旅游過程中,經不住導游的勸說,參加了一項名曰“飛魚”的海上自費體驗項目,結果出現意外受傷。協商不成后,受傷游客將旅行社告上了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法院,索賠近16萬元。昨天,法院就此案作出一審宣判,被告上海某國際旅行社被判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及后續治療費共計12.8萬元。(10月22日《現代快報》)
法院判決認為,旅行社作為實際提供服務的旅游經營者,應承擔保障義務,其作為專業旅游經營者,應當明知水上項目具有一定危險性,并應當向游客作出真實說明和明確警示。現實中,旅游經營者為了盈利目的,往往對有危險性的項目不做明示與警示。這個案件其實只是揭開旅游業亂象冰山一角。國內旅游經營者在這樣經營觀導向下,不可能真正實現顧客滿意。
近年來,旅游投訴總體仍呈上升趨勢。據武漢公布的今年三季度旅游“紅黑榜”,共受理處理旅游服務質量有效投訴96起,創下近三年來武漢單季度旅游投訴之最。在我國去年旅游投訴中,旅行社、飯店、景點、交通、購物和餐飲六大被投訴對象中,投訴熱點依然集中在旅行社、景區。 當前,建立顧客滿意觀,是旅游企業面對的首要課題。由于旅游服務具有價值不易儲存、質量不穩定、對人的依賴性大、異地消費、質量不易衡量、生產與消費不可分割、無形性特征明顯等等,顧客在進行旅游消費時候,與其他有形商品消費相比,更處于弱勢地位。這就要求旅游企業從顧客利益出發進行經營活動;同時,建立應急機制與賠償機制。北京商報不久前報道,旅游侵權事件發生后,財大氣粗的旅行社為了早日息事寧人,可能會多補償消費者,而中小型旅行社的賠償則少很多。所以,消費者在選擇旅游企業的時候,決不能貪小便宜。
對游客而言,樹立正確旅游消費觀,也是杜絕旅游企業不規范行為的法寶。如前不久杭州網報道,浙江某旅游公司用1399元價格組織“4晚5天港澳游”,這個價格,從杭州去港澳恐怕連往返的機票錢都不夠。游客卻竟然相信天上會掉餡餅。實際上,1399元只是旅行社拋出的一個誘餌而已,目的就是要讓游客上鉤!可見,為了避免不必要的糾紛發生,以及一旦發生糾紛后能夠獲得應有的賠償,游客必須有正確的旅游消費理念,培養良好法律意識與維權意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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